国际学生
西安美术学院“一带一路”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


为配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同时,发挥学院在“科研、创作”上的优势,搭建广阔的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交流平台,为“一带一路”沿线、周边国家及与中国签署合作文件国家培养高质量美术人才,打造“留学西美”的品牌,为“一带一路”建设扮演好高校智库的重要角色。特设立西安美术学院“一带一路”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西安美术学院国际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项奖学金是学院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切实提升学院国际化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对适度扩大长短期在校留学生规模,优化留学生国别结构,提高留学生学历培养层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政策

第三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我院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为进修生。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包括全额奖学金、学费资助奖学金和交通费资助奖学金。

第五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倡议的65个国家学历生可申请全额奖学金(国家名单见附件1)。全额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奖学金自入学之日起按学期发放。

第六条 学历生学费奖学金自入学之日起按学期发放。按照本科生每人每学年2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3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35000元的标准发放;非学历生学费奖学金自入学之日起按月发放。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七条 交通费资助奖学金按照一次性补贴标准,每人在读期间可申请资助一次,资助形式为一张往返机票,最高7000元人民币。全额奖学金学生不再享受交通奖学金资助。

第八条 全额奖学金及学费奖学金本科生资助期限原则上为四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期原则上为三年;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原则上为四年;进修生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九条 奖学金生在收到拟录取通知书后一周内,需缴纳30%学费用于注册,报到时可选择抵扣学费或全额返还。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中国/外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同等奖励资助的, 不再享受奖学金资助。 

第三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报到;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注册的,不能取得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缴纳第一学年全部学费且购买保险,未缴纳学费及购买保险的学生,无法取得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应在入校后一年内提供相应的汉语言水平成绩,未提供不再进行奖学金资助。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因违反中国法律受到行政或  者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取消本学年度奖 学金资助资格;本学年度已获得的奖学金应当在七天内及时退还 学校,获得但还未发放的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休学、退学按照学院相关留学生管理及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休学期间,保留其奖学金资助资格并停发奖学金。退学的奖学金生,自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实际效益 和作用,根据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 该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杜绝弄虚作假,避免违规违纪操作。

第十九条 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统筹、协调、评审及评审结果的申诉事宜等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我院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奖学金生。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一)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基本学习情况;

(二)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一)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二)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三)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暂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暂停期满前,经其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资助资格:

(一)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奖学金资助资格者,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奖惩情况记入留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单

附件2:西安美术学院“一带一路”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西美国合〔2022〕3号 关于印发《西安美术学院“一带一路”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西安美术学院一带一路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附件.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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