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
近年来,随着我院教育国际化工作的稳步推进,院内举办的涉外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控,规范学院各类涉外活动(包括: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校内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院国际交流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涉外活动,规定如下:
一、学院涉外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归口管理。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举办的所有涉外活动要根据具体事项、严格执行提前申报或备案制度。
二、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来我院讲课或讲学,要按规定提前申报,并报送必要的演讲者背景和演讲内容等材料;特殊背景的境外人士(如使领馆、非政府组织、敏感人士等)来院讲学或演讲必须提前申报,以便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送材料,包括主要参会人员名单和我院出席的领导等信息,未经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
四、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开展的交流合作活动,我院为主邀请人的要按规定提前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邀请函由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签发;到我院顺访的国(境)外人士要提前申报,并附主邀请方信息以及来我院的主要活动情况。
五、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洽谈合作、签署协议等涉外活动,由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教师、学生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诺接待国(境)外人士,不得以学院名义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六、受邀来访的国(境)外人士如需在学校住宿,要提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备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国(境)外人士。
七、社会上的涉外中介机构在校园开展的涉外宣讲、出国项目、招生宣传等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管理。任何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园为中介结构组织和开展此类活动,更不得借此为社团或个人获取经济利益。
涉外活动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和敏感性很高的工作,请各单位和部门务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涉外活动,保证学院国际化教育工作规范、正常、有序的不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