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涉外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浏览:

 

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

近年来,随着我院教育国际化工作的稳步推进,院内举办的涉外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控,规范学院各类涉外活动(包括: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校内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院国际交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涉外活动规定如下:

一、学院涉外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归口管理。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举办的所有涉外活动要根据具体事项、严格执行提前申报或备案制度

二、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来我讲课或讲学,要按规定提前申报,并报送必要的演讲者背景和演讲内容等材料;特殊背景的境外人士(如使领馆、非政府组织、敏感人士等)来讲学或演讲必须提前申报,以便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送材料,包括主要参会人员名单和我出席的领导等信息,未经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

四、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开展的交流合作活动,我为主邀请人的要按规定提前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邀请函由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签发;到我顺访的国(境)外人士要提前申报,并附主邀请方信息以及来我的主要活动情况。

五、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洽谈合作、签署协议等涉外活动,由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教师、学生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诺接待国(境)外人士,不得以学院名义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六、受邀来访的国(境)外人士如需在学校住宿,要提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备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国(境)外人士。

七、社会上的涉外中介机构在校园开展的涉外宣讲、出国项目、招生宣传等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管理任何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园为中介结构组织和开展此类活动,更不得借此为社团或个人获取经济利益。

涉外活动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和敏感性很高的工作,请各单位和部门务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涉外活动,保证学院国际化教育工作规范、正常、有序的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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